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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毅与张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张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26号申请人王毅,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张耀,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青龙山农场种植户,现住黑龙江省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王毅与张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建商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毅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政研室部门查询农业承包合同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汉生人民陪审员  徐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