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新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新年,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曲阜市,住曲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3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新年酒后驾驶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时庄工业一路由南向北行至方正包装厂门口处时,因观察瞭望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骑电动自行车顺行的刘某(男,33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曲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新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新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1mg/lOO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新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出警民警到达后,将被告人张新年控制。经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新年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的损失。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张新年驾驶证复印件、检查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谅解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霍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新年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新年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被告人张新年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害人刘某已于2016年8月23日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新年及其车辆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的损失。被告人张新年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曲阜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谅解书、曲阜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济宁市120指挥中心出车单、济宁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裁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霍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新年的供述和辩解;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且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取证来源合法,所证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本院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新年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lOO毫升以上,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新年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出警民警到达,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新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新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群审 判 员 齐冬梅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元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