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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碧海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赵志刚、赵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碧海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赵志刚,赵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责人徐晓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州碧海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被执行人赵志刚。被执行人赵志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州碧海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赵志刚、赵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碧海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赵志刚、赵志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155837.14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68179元,合计8224016.14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碧海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赵志刚、赵志强银行存款人民币8224016.1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力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