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2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2刑初281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9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为了能够供自己吸食毒品,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在云浮市云城区旧三益酒店处、市区批发街对面女人街分别以100元人民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董某某。2017年2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董某某相约在云浮市云城区展豪宾馆斜对面公路边进行毒品交易,由被告人李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叶某某,叶某某支付了被告人李某200元毒资,被告人李某将两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叶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依法在被告人李某身上搜查出毒资人民币200元,在叶某某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两小包(分别净重0.16克、0.14克),后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贩卖给叶某某的疑似毒品两小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为了能够供自己吸食毒品,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具体如下:一、2016年8月至9月份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云浮市云城区旧三益酒店门前贩卖了人民币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董某某。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辨认笔录。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二、2016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云浮市云城区批发街对面的女人街贩卖了人民币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董某某。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辨认笔录。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三、2017年2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吸毒人员董某某相约在云浮市云城区展豪宾馆斜对面的公路边进行毒品交易,由被告人李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叶某某。当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粤WLXX**号五羊本田黑色女装摩托车来到上述交易地点将两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叶某某、叶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支付现金人民币200元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叶某某身上搜获出白色晶体状物品两小包(分别净重0.16克及0.14克);在被告人李某身上搜获出现金人民币200元和作案工具粉红色ViVOX7PIUS手机1台,并在被告人李某处扣押了上述女装摩托车1辆及摩托车锁匙1条。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搜获出的白色晶体状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及董某某的自排尿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进行毒品尿样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口查询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情况说明、手机通话清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称量笔录。5、理化检验报告、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被告人李某指认现称重的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已扣押的被告人李某的作案工具粤WLXX**号五羊本田黑色女装摩托车1辆、摩托车锁匙1条、粉红色ViVOX7PIUS手机1台,以及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其中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已扣押被告人李某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二、对已扣押被告人李某的作案工具粤WLXX**号五羊本田黑色女装摩托车1辆、摩托车锁匙1条、粉红色ViVOX7PIUS手机1台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以及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其中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秋月人民陪审员 严水莲人民陪审员 刘伙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