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傅凯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凯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刑更150号罪犯傅凯特,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石狮市人,高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2014年12月17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傅凯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5年4月14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傅凯特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将罪犯傅凯特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傅凯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参加各项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获得考核积分2511分,获得表扬4次。服刑期间入账5899元,月均消费245元,本院审理期间执行财产性判项5500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台账、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傅凯特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傅凯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傅凯特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2017年8月23日起至2039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庆高审判员 林标礼审判员 沙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清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