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5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马某、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马某,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5255号原告于某,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马某,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赤峰市。被告柳某,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原告于某与被告马某、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马某立即给付借款7.35万元并从2017年3月27日起按约定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欠款给付之日;2、要求被告柳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7日,由被告柳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马某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7.3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口头约定此款于2017年6月30日偿还,有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马某所欠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未偿还,担保人也未履行保证人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马某、柳某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辩,亦未到庭主张任何权利,视为其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7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8日起以本金735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1.5%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柳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抒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