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904靖江市恒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恒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904号原告:靖江市恒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53388473,住所地靖江市工农路9-11号1幢。法定代表人:徐翕康,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历年,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楠,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恒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楠为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恒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