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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与青阳县中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青阳县中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赖晓鸣,刘岳甫,刘翠菊,朱宝华,金立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11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负责人:王善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亮,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阳县中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晓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盛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赖晓鸣。被告:刘岳甫。被告:刘翠菊。被告:朱宝华。被告:金立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与被告青阳县中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赖晓鸣、刘岳甫、刘翠菊、朱宝华、金立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在送达过程中,因被告刘翠菊人在国外,家中无人,无法直接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须公告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新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孟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