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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礼武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49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礼武,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宁乡县,住长沙市岳麓区。199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02年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抓获,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礼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礼武于2017年2月份的一天、2017年3月24日6时许、2017年3月31日21时许,在其居住的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商学院教师公寓2栋112房,多次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容留吸毒人员阳某(已行政处罚)同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礼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礼武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刘礼武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礼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被告人刘礼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礼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礼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彭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