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书真、江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书真,江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周书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江彪,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周书真与江彪租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彪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书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722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一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