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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光明申请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明,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明,男,1966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安达市号楼1单元201室。被执行人: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方君,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明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被执行人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安达市粮食小区第3幢5门车库(面积26.5平方米)、第2幢12门商服(面积68.63平方米)、第三幢21门商服(面积70.91平方米)、第3幢22门商服(面积65.24平方米)、第2幢14门商服(面积68.63平方米)、第2幢13门商服(面积68.63平方米)交付给原告人张光明。执行中第3幢5门车库(面积26.5平方米)、第三幢21门商服(面积70.91平方米)、第3幢22门商服(面积65.24平方米),已执行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光明。其余3套商服存有争议现无法交付,申请人张光明同意放弃执行中无法交付的3套商服。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其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81执7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