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8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邓鋐文与范晶菁、王一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鈜文,范晶菁,王一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8235号原告:邓鈜文。被告:范晶菁。被告:王一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鋐文与被告范晶菁、王一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鋐文撤回对被告范晶菁、王一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邓鋐文承担。审 判 长 卢光一人民陪审员 陈素平人民陪审员 吴晓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刘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