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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8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邓鋐文与范晶菁、王一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鈜文,范晶菁,王一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8235号原告:邓鈜文。被告:范晶菁。被告:王一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鋐文与被告范晶菁、王一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鋐文撤回对被告范晶菁、王一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邓鋐文承担。审 判 长  卢光一人民陪审员  陈素平人民陪审员  吴晓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刘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