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11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千里、盛丽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千里,盛丽萍,许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5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千里,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盛丽萍,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许泽平,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盛丽萍、许泽平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广宁小区16幢3单元401室,建筑面积75.2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面积约7.4平方米的自行车库一间(位于一层)。2017年8月2日,竞买人李鑫以127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盛丽萍、许泽平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广宁小区16幢3单元401室,建筑面积75.2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面积约7.4平方米的自行车库一间(位于一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00××34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临房评(2017)字第004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李鑫(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鑫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鑫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