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龚成香与被执行人陈跃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成香,陈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龚成香,男,汉族,1972年5月8日生。被执行人:陈跃明,男,汉族,1961年3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龚成香与被执行人陈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云011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成香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陈跃明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