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1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青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晓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391号之一原告:咸阳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生,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青,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回族。原告咸阳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咸阳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咸阳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咸阳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福成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洪克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