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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丰阳、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丰阳,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王丰阳,男,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工业聚集区四里河北路研发基地,组织机构代码14923533-4。法定代表人:张圣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史河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9098-4。主要负责人:沈思良,该办事处书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5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02475.7元及该款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8月23日的利息225560.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7777.52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23日)、案件受理费20478元、公告费400元、鉴定费5000元;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在欠付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中的2425813.82元承担还款责任,同时两被执行人还须承担本案执行费263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77997.82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银行存款2452119.8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