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执20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小刚与漆飞琼、陈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刚,漆飞琼,陈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6执20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小刚,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川县。被执行人:漆飞琼,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陈欣,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小刚与被执行人漆飞琼、陈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漆飞琼、陈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拍卖。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财产可供处置,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