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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582号原告: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白营乡尧石得村。法定代表人:吴晨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鹏丽,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卢爱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海霞审判员  李海芳审判员  李艳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