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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6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远东水泥制品厂诉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凤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于洪区远东水泥制品厂,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凤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784号原告:沈阳市于洪区远东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旺牛村。营业者:朱波,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季,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凤芝,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东,系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市于洪区远东水泥制品厂诉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凤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于洪区远东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4.6元,减半收取163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慈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向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