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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玫与屠飞祥、张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玫,屠飞祥,张聪,屠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2016)皖0321执1867号怀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皖0321执1867号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收悉。张聪(340321198003070315)在我处的(1303262301203535071)账户存款元已划拨至怀远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国库,未划拨元,原因为。联系人:联系电话:二〇一七年××月××日(印章)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回人民法院附卷。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协 助 划 拨 存 款 通 知 书(2016)皖0321执1867号中国工商银行怀远支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崔玫与被执行人屠飞祥张聪屠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园园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被执行人张聪(340321198003070315)在你处(1303262301203535071)账户的存款元,划拨至怀远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国库。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户名称:怀远县人民法院账号:12×××66附:(2016)皖0321执1867号执行裁定书联系法官:蒋新文联系电话:1805525****2017年月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皖0321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崔玫,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屠飞祥,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聪,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屠司贵,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崔玫与被执行人屠飞祥张聪屠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10000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蒋新文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石修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