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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6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孙景强与何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强,何占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445号原告:孙景强,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何占鹏,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原告孙景强与被告何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孙景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景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景强负担。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紫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