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树芳与韩永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芳,韩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981号原告张树芳,女,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被告韩永伟,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张树芳与韩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需进行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原告张树芳需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张树芳自接到本院向其发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张树芳负担。审 判 长 赵 亚 波代理审判员 杜 鑫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钰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