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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树芳与韩永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芳,韩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981号原告张树芳,女,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被告韩永伟,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张树芳与韩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需进行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原告张树芳需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张树芳自接到本院向其发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张树芳负担。审 判 长 赵 亚 波代理审判员 杜  鑫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钰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