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与吕某某、涂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某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吕某某,涂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779号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汽运城9栋10号。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江西某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某某,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涂某某,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某某、涂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原告诉讼所需要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某某、涂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