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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徐某2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788号原告:徐某1,男,195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徐某2,女,198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1诉被告徐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徐某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圣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