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吉玉与程志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吉玉,程志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2238号原告:黄吉玉,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退休干部,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宋营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程志鑫,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住所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陈生杰,该公司经理。原告黄吉玉与被告程志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黄吉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吉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47元,由原告黄吉玉负担。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