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来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来安县东大街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方,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来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方其他案由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或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孙 农审判员 刘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