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来文与施亮、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来文,施亮,施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1837号原告:邓来文,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施亮,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施兵,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邓来文与被告施亮、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来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来文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奚正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明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