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行审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方岙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方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4行审114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1862-0。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委托代理人姚舒特、周汉琴,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方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方岙村,组织机构代码742048695。法人代表何劲武,主任。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10〕47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方岙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拆除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复垦土地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温土资罚〔2010〕479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责令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方岙村村民委员会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建在耕地上的计建筑面积为2548.15平方米建筑物,并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第2项并处罚款,计人民币112329.7元,并于2011年5月18日送达。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的温土资罚〔2010〕479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温土资罚〔2010〕47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由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三、温土资罚〔2010〕47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瑞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