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将与常青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将,崔宾宾,李玲,常青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吴将,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文公街锦绣佳苑小区。被执行人:崔宾宾,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中心路南西巷3号。被执行人:李玲,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皮革厂西巷22号。被执行人:常青莲,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皮革厂西巷2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沃县人民法院(2016)晋102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常青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青莲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青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青莲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街储蓄所存款2275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作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