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3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依兰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秦某某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兰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秦某某,赵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依兰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1973年3月19日出生,该银行监事长,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依兰县依兰��愚公乡涌泉村。被执行人赵某,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依兰县依兰镇大众服务社区服务小区新华书店楼4单元502室,。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满族,依兰惠鑫村镇银行职工,现住依兰县依兰镇。执行人 周某,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依兰县依兰镇。本院在执行依兰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秦某某、赵某、何某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3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7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案件款10,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给付依兰惠鑫村镇银行有限公司10,000元,申请执行人缴纳50元执行费并同意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1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冲审判员卢涛审判员赵庆红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