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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昌云天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云天电气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333号原告许昌云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法定代表人寇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谦,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杰,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欣、何海旺(实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昌云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许昌云天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云天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云天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79元,减半收取5840元,由原告许昌云天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敏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