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浙江小昔米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方叶新,金厚仙,王鹏,胡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5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组织机构代码:X0972805-7。法定代表人郑希武。被执行人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7775580。法定代表人方叶新。被执行人浙江小昔米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池淮镇直岗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69383841-9。法定代表人王鹏。被执行人方叶新,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金厚仙,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鹏,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胡飞英,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方叶新、金厚仙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金桥人家2幢4单元303室的房产已处置完毕,拍卖款已按规定发放。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国巍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傅 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