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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晓丰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刑初24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丰,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16日被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丰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伟涛、夏维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晓丰在长春市绿园区凯利宾馆电梯口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冰毒(甲基苯丙胺)0.49克。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晓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称重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移交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告知笔录、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庭认为,被告人张晓丰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晓丰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洪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