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勇诉李林、王正龙、杨洋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勇,李林,王正龙,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刑初355号自诉人卢勇,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现住神木市“巴黎风情”背后。被告人李林,男,汉族,1996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市,现住神木市杏花滩方园东附近。被告人王正龙,男,汉族,1997年1月4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市油库路北东巷*号,现住神木市驼峰路附近。被告人杨洋,男,汉族,1995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兴县,现住神木市神木镇三中旧庵下巷**号。自诉人卢勇以被告人李林、王正龙、杨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赔偿款全部兑现,自诉人卢勇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人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卢勇申请撤回对三被告人李林、王正龙、杨洋的控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卢勇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杜 鹏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刘增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