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行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金仲明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226号起诉人金仲明,男,194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收到起诉人金仲明的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起诉人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起诉人)按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九日协议书及上海市闵行区一九九三年公证书第三条执行,追讨2004年法定年龄退休至今的养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姑且不论起诉人诉称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起诉人于二〇〇四年退休,如认为被起诉人未按协议履行,应于五年内提起行政诉讼。现起诉人诉讼已超过五年期限,对其诉讼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金仲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伟华审 判 员 蒋宇娟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