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晓培与巩义市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培,巩义市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803号原告:赵晓培,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巩义市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建设路159号香榭丽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DP8Q53。法定代表人:罗红燕,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晓培与被告巩义市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赵晓培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培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晓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晓培负担。审判员 朱秀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忆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