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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行审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王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21行审101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五莲县城文化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437049-8。法定代表人谢广锋,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政,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岳希国,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伟。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莲国土罚字〔2016〕第8-3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0月16日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对王伟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查明王伟未经依法批准,自2016年2月擅自在五莲县叩官镇响场村村东南占用林地506平方米(建筑面积336平方米)建仓库。2016年11月16日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20元,共计10120元的罚款。以上处罚款项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王伟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仓库,违法事实清楚。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6〕第8-32号行政处罚决定,其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均符合法律规定。王伟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五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6〕第8-3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五莲县国土资源局莲国土罚字〔2016〕第8-3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由五莲县叩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3项罚款1012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高显武人民陪审员  陈恕宽人民陪审员  段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