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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德让与将绍华、陈定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让,蒋绍华,陈定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周德让,男,生于1943年6月8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蒋绍华,男,生于1949年8月17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陈定素,女,生于1953年5月21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周德让与将绍华、陈定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义务,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