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樊从友冯仁海与夏林白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从友,夏林,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478号申请人:樊从友,男性,汉族,1954年03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申请人:冯仁海,男性,汉族,1967年10月07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申请人:夏林,男性,汉族,1984年0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白霞,女性,汉族,1987年0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樊从友、冯仁海因与夏林、白霞劳动争议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陈娜、樊建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学苑路的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从友、冯仁海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夏林、白霞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陈娜、樊建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学苑路的房屋。本案申请费22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立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