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辖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许昌东方威尼斯酒店有限公司、刘花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东方威尼斯酒店有限公司,刘花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辖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东方威尼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武大道南段维科特科技有限公司南段.法定代表人:苗得雨,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花英,女,汉族,1967年12月27日生,住许昌县。上诉人许昌���方威尼斯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花英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2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地址位于许昌市××区,经常经营地亦在许昌市××区,本案应当由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营业执照显示,上诉人的住所地系在许昌市魏武大道南段维科特科技有限公司南段,属于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文慧审 判 员 朱耀宇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