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某诉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尚某。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尚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尚某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2710032301109001xxxxxx)。执行费200元待扣划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