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8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林、金月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林,金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8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林,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金月杰,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林与被执行人金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月杰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永佳苑4幢37号502室的房地产,因另设有首次抵押,申请执行人林林申请本案暂缓处置该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月杰名下车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金月杰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林林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金月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23日,被执行人金月杰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林林借���10461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80元、执行申请费1469.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