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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1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航辉、陈招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航辉,陈招才,王秀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航辉,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被执行人陈招才,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秀青,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蒋航辉与陈招才、王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1329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航辉于2017年0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陈招才、王秀青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航辉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1000元、并支付诉讼费561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971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2017)浙1081执3252号案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招才的工资账户,但短期内提取后仍无法实现申请执行债权,本院将定期予以提取偿付。本院(2017)浙1081执1128号案已拍卖了被执行人陈招才、王秀青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星光中路198号的房屋,本案分得执行款191595元,并支付诉讼费10610元,执行费2216元。本院另案扣留被执行人王秀青的执行款,本案分配得执行款64587元,执行费952元。本院(2017)浙1081执1128号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秀青在台州利旺贸易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执行价值,不需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1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慰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