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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880号原告罗某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林某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25元,撤诉减半收取336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黄铭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璐芸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