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宗轮、李美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宗轮,李美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2民特24号申请人:李宗轮,男,汉族,1964年11月22日生,住广东省佛冈县。申请人:李美英,女,汉族,1967年9月10日生,,住广东省佛冈县。申请人李宗轮、李美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宗轮、李美英称,其子李飞龙为广州海顺船务公司职工,受该公司派遣到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的“明勇”(PACIFICVALOR)轮工作,并与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海员就业协议》。2016年10月19日,“明勇”轮代理人向香港警务处报案,称该轮从菲律宾开往中国途中,船员李飞龙失踪,因意外事故至今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飞龙,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住广东省佛冈���,系申请人李宗轮、李美英的儿子。李飞龙为广州海顺船务公司职工,受该公司派遣到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的“明勇”(PACIFICVALOR)轮工作,并与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海员就业协议》。2016年10月18日,“明勇”轮船长李金火向香港生死登记处申报船员李飞龙于2016年10月18日在海上失踪,因意外事故至今下落不明。同年11月11日,香港生死登记处出具了推定李飞龙在海上死亡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其失踪日期为2016年10月18日,地点为北纬21°12.9’,东经116°34.7’,推定死亡的理由为海上失踪溺水身亡。申请人李宗轮、李美英申请宣告李飞龙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飞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飞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飞龙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出具了其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申请人李宗轮、李美英作为李飞龙的直系亲属,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宣告李飞龙死亡。本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公告查寻,现法定公告期间届满,李飞龙并未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也无知悉其生存现状的人向本院报告,已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飞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宇锋审 判 员 林依伊代理审判员 权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蒲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