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袁娜、高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袁娜,高振强,高庆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1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主要负责人:周学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惠东,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天津汀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娜,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高振强,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高庆贵,男,194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袁娜、高振强、高庆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