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沈凤霞与贝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凤霞,贝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3民初2339号原告:沈凤霞,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贝翠芬,女,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沈凤霞与被告贝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梅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凤霞、被告贝翠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凤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贝翠芬归还借款8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贝翠芬承担。事实和理由:沈凤霞与贝翠芬系朋友关系,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7月先后十次借款给贝翠芬共计81万元。自2011年10月开始,沈凤霞多次要求贝翠芬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其一再推脱不还,故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沈凤霞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0份。贝翠芬辩称,沈凤霞是贝翠芬的小姐妹。当时因为贝翠芬的丈夫在冷冻船上拼股需要资金,沈凤霞愿意出借资金给她。一共从沈凤霞处借款十次,共计81万元。借款均是交付现金。借款之后均出具了借条。庭审前,本院依法对沈凤霞、贝翠芬进行了分开询问,对沈凤霞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贝翠芬以其丈夫到船上拼股需要资金为由,2009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向沈凤霞借款十次共计81万元。贝翠芬共出具借条十份,载明“借条今借到沈凤霞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正(120000)借人贝翠芬2009年11月30日”,“借条今借到沈凤霞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借人贝翠芬2010年3月6日”,“借条今借到沈凤霞人民币陆万元正借人贝翠芬2010年3月8日”,“借条今借到沈凤霞人民币叁万元正借人贝翠芬2010年4月9日”,“借条今借到沈凤霞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借人贝翠芬2010年6月15日”,“借条今借到沈凤霞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借人贝翠芬2010年7月2日”,“借条今借到沈凤霞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借人贝翠芬2010年8月2日”,“借条今借到沈凤霞人民币柒万元正(70000)借人贝翠芬2010年8月18日”,“借条今借到沈凤霞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正(18000)借人贝翠芬2010年12月22日”(双方确认借条上“18000”系笔误,应为“180000”),“借条今借到沈凤霞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借人贝翠芬2011年5月15日”。十张借条均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沈凤霞与贝翠芬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沈凤霞提供的借条为凭,且贝翠芬也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沈凤霞有权随时要求贝翠芬归还借款,现沈凤霞要求贝翠芬归还借款,其未予归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沈凤霞要求贝翠芬归还借款8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贝翠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凤霞借款8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被告贝翠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