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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兴起、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起,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337号申请人:王兴起,男,197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潍坊高新区金马路金华苑A幢12号。法定代表人:王德生,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兴起与被申请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32731.2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632731.2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培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