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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4411徐林与孙宝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孙宝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411号原告:徐林,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圣,泰州市姜堰区姜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中。被告:孙宝贵,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海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长征路129号。负责人:李超。要核对是否正确身份原告徐林与被告孙宝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徐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徐林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