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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刑更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寇莉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刑更203号罪犯寇莉,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石惠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寇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寇莉应退赔被害单位石嘴山市人民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和石嘴山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251613.80元,侦查机关已追缴1801369元,被告人寇莉亲属退赔10000元,剩余4440244.80元继续追缴后发还受害单位。被告人寇莉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石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寇莉自投入改造以来,经监狱管教干部的教育,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认真悔罪,服从管教,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第四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寇莉予以减刑。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寇莉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呈报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院认为,罪犯寇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寇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七天(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俊杰审判员  范宁萍审判员  徐开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裕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